如何保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公正科学?市场监管总局答红星新闻
近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公布。6月2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回答了红星新闻记者的提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
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审查机制如何运转?如何保证审查结论公正科学?对于红星新闻记者的上述提问,周智高表示,审查机制的设置关系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后能不能落到实处。所以,《条例》从几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由谁来审。《条例》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一种,如果是由一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那么就由起草单位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种,如果是由多个部门一起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就要由牵头的起草单位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种,如果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就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全方位确定审查主体,压实审查责任。
二是什么时候审。按照《条例》,公平竞争审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阶段完成,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的预防功能,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由审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具体的审查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怎么审。《条例》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同时,为了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条例》还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束后,起草单位还要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如果适用例外规定,要在审查结论中进行详细说明。
除了规定在起草阶段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之外,周智高提到,《条例》还系统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比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在监督方面,《条例》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抽查、举报、督查等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红星新闻记者胡伊文北京报道
编辑何先锋责编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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