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低价变卖房产奥迪车?构成拒执罪!钱要给,罪也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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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支付应付款项,不协助房屋过户,还在执行期间变卖房产汽车,试图逃避执行。9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拒执罪案件,依法认定4名被告人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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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案情1:执行期间转移财产低价变卖房产汽车
2014年11月7日,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缺席判决高志全、贺小容共同偿还张回全6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2015年3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高志全却一直拒不履行该判决。
同年8月24日,张回全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高志全却将其名下房产和奥迪汽车以24万元和2.4万元的价格变卖,但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履行上述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志全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但并未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该判决,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高志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并将所转移款项退回用于执行,故判决被告人高志全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2: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协助过户还卖房
2015年8月1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夏颖、罗世学、李娜,协助原告庄道义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琼楼路256号1-2层房屋办理至庄道义名下。但三人因不服青羊法院做出的该民事判决,随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于2017年3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夏颖、罗世学、李娜拒不执行判决,一直没有提供协助,庄道义遂向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青羊区人民法院查明夏颖、罗世学、李娜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该房产以74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夏颖、罗世学、李娜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与申请人庄道义就该房屋过户到庄道义名下达成了协议。2018年5月8日,上述房屋已过户到庄道义名下,该案件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三被告人所处的地位、作用,应罪责自负。
鉴于被告人夏颖、罗世学、李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并将已过户的房屋又过户到申请人名下,该判决已执行完毕,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夏颖、罗世学、李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构成拒执罪,还钱也要受刑事处罚
“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法官找到被告人,被告人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在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通过各种途径将所转移的财产交到法院,供法院执行。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予以缓刑。”案件承办法官王润明介绍。
青羊法院法官表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将构成犯罪。而一旦拒执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就算还钱也逃脱不了刑事处罚,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民事判决仍然必须执行。
成都商报记者陈柳行图据青羊区人民法院
编辑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