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次未经批准擅自离京!这个官员不止“记性差”
日前,国家信息中心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马忠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的表述引人注意。据办案人员介绍,2017年至2019年间,马忠玉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离京报备规定,18次未经批准擅自离京,事后也未按规定报告。无独有偶,齐齐哈尔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胡福绵也存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达到“长期隐匿行踪,脱离组织”的程度。
梳理发现,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是部分落马干部的典型违纪行为。更有甚者,一些官员还费尽心机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此达到隐蔽财产、躲避追查,隐秘行踪目的。比如,省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武伟违法办理并持有、使用虚假身份证照;牡丹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姜英波,也存在违法办理、持有、使用虚假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办理假身份证件,并以此私自出境。
请示报告,不是小事小节。这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四个服从”的具体体现。“游必有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是连这一条都做不到,往往是出问题的前兆。
首先是纪律规矩意识淡漠,不把制度规定当回事。其次是知道自身行为已经欠妥,不敢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分析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很可能是“做贼心虚”,隐藏着大问题而不敢汇报。
能否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是检验党员干部能否对党忠诚老实、能否守纪律讲规矩以及组织观念强不强、组织纪律严不严的一块试金石。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严肃对待。《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