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多次到超市行骗 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刑9个月

时间 • 2025-11-16 14:58:30
招摇撞骗
判处
有期徒刑
法院

因为冒充警察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一男子近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余元,并没收假警官证。据了解,该男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后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庭审现场

案情显示,2021年5月4日,杨某佩戴印有“中国警察”的证件外壳,到锦江区某超市向店主谎称其为锦官驿派出所的“张警官”,并以卖假烟为由,向郭某索取150元现金和香烟一包。

得手后,5月6日、7日、8日、24日,杨某以“张警官”的身份多次去超市,谎称其能帮助郭某低价购买香烟,以与烟草专卖局疏通关系为由,分别骗取郭某1600元、4600元、2000元、2000元。

5月29日,杨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锦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锦江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向锦江法院提起公诉。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杨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记录显示,杨某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一方面,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相关事实,锦江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余元,并没收假警官证。

锦江区法院解释,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法官也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理由向老百姓谋取不当利益,请大家擦亮眼睛,切勿上当受骗,不要让非法分子有机可乘。

红星新闻记者彭亮图据锦江法院

编辑于曼歌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