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应让家养宠物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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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7年,狂犬病居全国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四位。而如何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一直是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那么,有没有可能对于家养宠物强制接种,从而减少狂犬病的发生呢?
8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对于狂犬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应对狂犬病是否能让家养宠物强制接种
全国人大代表刘亚声提出,一旦人群受感染,狂犬病发病以后,救治的几率几乎是零,所以危害性极大。因此,现在对犬只还是应该建立接种手册和档案,尤其是强制接种。而家养的宠物强制接种是绝对有必要的。
而关于狂犬病引发的疫苗问题,周敏委员也提出了相应建议。他认为,除了完善疫苗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外,还要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的相关制度。疫苗管理是一个方面,在使用上,有关部门也要完善相关制度,如果狗都打了狂犬病疫苗,咬了人之后,就不用担心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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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宠物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图据东方IC
“现在的狗到处都是,狗的主人把它当成自己的亲人一样看待。但是真咬了一下,让他赔偿,钱是小事,心理上是害怕的,即使没有疫苗的问题,打了狂犬病疫苗,也不能说百分之百就能够预防狂犬病。”周敏委员提出,在疫苗管理制度上,建议有关部门在使用上研究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
“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犬只管理的行政法规。”李巍委员说,要减少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率,核心是要管好传染源。新闻媒体报道多起狗咬人,包括大学生被咬以后死亡的消息。犬只管理现在仍然是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不少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办法,但是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犬只管理的行政法规,即便有规定和规章,但执行起来也有很多问题,缺乏科学有效管理,致使区域间犬只管理的联防联控机制,因没有有力的法律支持而难以有效形成。
应对艾滋病特定场合艾滋病人有义务告知
在艾滋病这个问题上,保护个人隐私和预防他人患病的矛盾应当如何解决?这也成为审议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刘亚声说,我们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确实是做得非常到位,但是因为危害性极大,艾滋病人在某些特定场合有义务和责任告知。比如在医疗单位,如果他知道自己本身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他就有义务向医务人员告知,起到积极预防作用。对其他患者和公民来说,艾滋病患者是有这个义务的。
“为防止性传播疾病,我觉得传染病防治法应该对这一部分人有一定的约束措施。”刘亚声还提到,艾滋病本身是一个性传播疾病,他在性行为之前如果感染了,对伴侣他没有责任吗?所以,这类病人在发生性行为之前,也有义务告知伴侣。
▲图文无关图据东方IC
来自医疗界的全国人大代表雷冬竹则提到,他们在某地调研的时候,问了艾滋病传播的途径,跟调研报告是一致的,大部分都是性传播,并且是男男传播的比较多。
“现在我们过多强调艾滋病人的隐私问题。”雷冬竹说,自己是妇产科大夫,遇到有一个孕妇是艾滋病。当时觉得这个孕妇快要生产,怕医生因为做手术被感染,就把她的床号和姓名写到科里的小黑板上。最后这个孕妇家属有意见,告医院暴露了她的隐私。
“保护隐私就有可能导致医护人员被感染。这个隐私保护怎么界定,值得考虑。”
新突发传染病能否授权地方政府强制处置权
“建议授予地方政府有强制处置新突发传染病和需要隔离的乙类传染病的权限。”全国人大代表蔡卫平提出,广东2015年处置中东呼吸综合征,自己全程参加了这一类病人的处置。但在处置过程中,他发现很多事是没法可依的。
▲图文无关图据东方IC
蔡卫平说,传染病防治法有两条提到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条在甲类传染病流行的时候,医疗机构可以对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另一条是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的一些特定区域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这两条允许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只是针对甲类传染病,这就留下一个很大的法律漏洞的空间。在处理这些急性传染病的时候,没有获得授权。比如中东呼吸综合征,当时广东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于疫区来的人先在酒店隔离几天,但这无法可依,因为传染病防治法只授予了甲类传染病流行的时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如果来一个新的传染病,要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话,则没有法可依。所以新的传染病有的时候,这些条例都用不上。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
编辑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