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拟作针对性规定 制约“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
听全文约4分钟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启动编纂以来,每一步进程都备受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编纂工作计划,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不时见诸报端的“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草案拟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同时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旅客实名制客票丢失挂失补办不再付票款
关于客运合同,近年来此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
多方建议对这些问题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听取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解决虚假助残捐赠问题草案增加助残为不可撤销赠与情形
近年来,机构和个人对残疾人的诈捐常成为热点话题。有意见提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款增加“助残”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针对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最新版本的草案对以下内容作了多处修改,包括: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将草案中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红星新闻记者李秀明封面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刘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