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和法官同姓,女子要求全体审判人员回避 法院:没有利害关系,驳回!
近日杭州富阳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前不久,王阿姨和陈小姐发生了点纠纷,双方因为赔偿事宜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吵上了法庭。
按照规定,书记员在正式开庭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王阿姨和陈小姐也都表示当天将准时到庭。
然而就在本案开庭前的几天,陈小姐却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回避申请书》,要求包括承办法官在内的本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并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原来,本案的承办法官也姓王,陈小姐知道后起了疑心,多方打听又得知王法官和原告王阿姨是同村村民,更怀疑王法官和王阿姨实际是“本家人”,再加上听说王阿姨的老公是法院的工作人员,陈小姐确信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均有利害关系,便提出回避申请,称“本案审判人员与原告系近亲属”“贵院审理本案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
目前,本案已经依法作出判决。陈小姐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并迅速履行了案款,也认识到自己此前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承办法官迅速、公正地审结案件表示了感谢。
法官说法
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此外,若发现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同样可要求他们回避。
必须明确的是,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明确具体且理由充分,像本案中陈小姐一样仅凭“蛛丝马迹”推测法官与原告间有亲属关系,可能偏心原告,将潜意识内的“人情案”“关系案”代入本案的行为并不可取,法院在审查核实后将予以驳回。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矢志不渝的追求。除回避制度外,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也对法官办案过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划定了政法干警的思想“红线”和行为“底线”。法院干警将严格遵循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来源:富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