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网络货运经营者 需查验托运人身份
时间 • 2025-11-29 14: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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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红星新闻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据悉,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赵倩
编辑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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